行政处罚决定:酉规资执罚〔2023〕第23号
酉规资执罚〔2023〕第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0242681476943H
法定代表人:杨*安
你单位酉阳县龙潭镇林家山水泥用灰岩矿山,动用矿山界外资源量140.55537kt,用于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
3.现场影像资料
4.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勇询问笔录及附件材料
5.函告酉阳县应急局《关于酉阳县龙潭镇林家山水泥用灰岩矿山越界开采的函》(酉阳规资函〔2023〕384号)
6.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询价证明
7.酉阳县旺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询价证明
8.酉阳县琳林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销售询价证明
9.现场勘测笔录
10. 酉阳县龙潭镇林家山水泥用灰岩矿山南一采区越下界标高开采动用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酉规资罚吿〔2023〕第2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就酉阳县龙潭镇林家山水泥用灰岩矿山越界开采行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1.责令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违法所得1405553.7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95166.30元人民币,罚没款共计1700720.00元(壹佰柒拾万零柒佰贰拾元整)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酉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 勇 葛远峰
电 话:023—75531702
地 址:酉阳县桃花源中路紫园广场203号
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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