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变更户主办理条件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

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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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变更户主办理条件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


答:

办理条件:

(1)本县户口居民需要变更家庭户户主的,应当由户主决定或者经同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商定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新户主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2)因户主户口迁出、注销或者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对户成员不商定明确新户主的,派出所可按同户人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多子女按年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确认户主。(3)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变更为户主。(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说明:(1)在申请变更户主时,注意同时明确变更同一户内成员与新户主的关系;(2)在办理户口网上迁移落户时,户主变更的,应当由申办人确认新户主及新户主与其他户成员的关系)。  


所需材料:

(1)申请书;(2)户主决定或成年户成员共同商定新户主的材料;(3)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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