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规定、措施。
(二)负责全县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正规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负责内部审计;查处、督办公安队伍中的违纪案件。
(四)负责全县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应指工程”建设及管理,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刑事科学技术建设。
(五)负责全县范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公安管辖刑事犯罪案件的预防、制止和侦查;负责打击全县范围内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或积极协同打击跨区域犯罪。
(六)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及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治安灾害事件。
(七)负责公安法治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办理法定范围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
(八)负责全县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政、居民身份证、枪支及爆炸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出租汽车、犬只、水上治安、治安复杂场所、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等的治安管理;负责治安巡逻防控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指导和监督保安服务行业依法开展工作。
(十)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委托和指导乡镇开展乡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照规定权限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网络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禁毒工作。侦办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县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十五)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