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类(共14条)
1.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2022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2.调整中型客车(10-19人)、大中型客车(20人以上〔含〕)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渝府发〔2022〕3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3.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执行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5.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6.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政策依据: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7.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渝医保发〔2022〕19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起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咨询电话:75556085
8.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557171
咨询电话:75310736
9.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质保金。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再降低缴纳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政策依据: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执行期限:2022年3月1日起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75532668
10.指导企业通过低排放减交环保税。组织专家为重点企业提供治理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甄别技术路线,积极为开展深度治理的企业享受“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减税政策提供依据支撑,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
政策依据:渝环办〔2022〕83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1日起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81538153
11.缓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缴纳的税费),实行阶段性部分税费缓缴,其中: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实现的前述税费全部缓缴;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前述税费按50%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至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
政策依据:酉阳府办〔202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4日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12.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酉阳府办〔202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4日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75692418
13.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酉阳府办〔202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4日起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75552697
14.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且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缴纳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酉阳府办〔202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4日起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7553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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