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364T/2022-00547
[ 发文字号 ] 酉阳财政函〔2022〕309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酉阳自治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

                                    酉阳财政函〔2022〕3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衔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备的通知》(渝财农〔2021〕7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财政局                                                 酉阳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酉阳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过渡期内酉阳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产业链延伸发展、良种繁育、智慧化、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简单的对失能弱能以外的脱贫群众直接发钱发物。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

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县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以及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需县级承担部分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支出。

第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县级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乡镇和(非贫困乡镇)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镇综合考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市级和县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予以倾斜支持。对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排位靠前的乡镇予以倾斜支持。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衔接资金的使用继续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县级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乡镇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市、县两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的30日内安排到具体项目。安排资金时明确各级资金来源,规定使用范围,便于监管考评。

第四条  严格衔接资金分配程序。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后,按规定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县委县政府统筹衔接资金分配的审批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和资金到位情况,在乡村振兴项目库内选择项目,拟定各衔接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送县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分配计划(纳入涉农整合的衔接资金,按1+3模式下达)。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分配计划下达资金计划(预算)。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衔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补助类衔接资金支出,财政衔接资金支付到对象为个人的,应实施清单式管理,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原则上不得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代发、代支,非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形式发放。    

工程类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支出,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项目业主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支付不高于安排款项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进度认定材料和两次支付资金对应发票,申请支付不高于项目进度比例、最高不超安排款项80%的进度资金。项目经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从县级以上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级、县级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过程督导监管、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财政办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由酉阳自治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酉阳县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酉阳财政函〔202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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