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61616/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酉阳发改价〔2019〕10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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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共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充分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酉阳府办〔2019〕5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

酉阳自治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汽车客运站停车服务收费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和县发展改革委、县交委《关于核定城南城北汽车客运站车辆停放及安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酉阳发改价〔2014〕9号)文件执行;

全机械式或半机械式停车场按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县内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2。

四、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及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详见附件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县城市管理部门取得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4),将确定的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其中: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五、做好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统一按规定执行(公示牌样式见附件5)。

六、监督检查。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酉阳发改价〔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酉阳自治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5.酉阳自治县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

                                                酉阳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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