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2009147041M/2022-00073
[ 发文字号 ] 酉阳乡振发〔2022〕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酉阳县乡村振兴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富民贷”产品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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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乡振发20225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富民贷”产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2217


政策咨询及联系人:县乡村振兴局,黄洪,18996963522

农行酉阳支行,刘波,13709490613


酉阳自治县“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民贷”业务操作,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富民贷”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59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富民贷”产品,是指通过银政合作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酉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酉阳县域内符合条件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支持对象。县域内持续稳定经营的农户(含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第四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农业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正常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农业银行“惠农e准入条件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借款人家庭开展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产业和项目;不得用于生活消费、购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六条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授信模型自动核定的信用额度及农户申请贷款金额。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

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暂时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可办理1次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应在风险补偿基金有效期内。

第八条担保方式。采取信用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合同须关联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信息。

第九条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条 贴息方式。贷款农户还本付息。若后期有相关的贴息政策,将以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富民贷”采取政府增信方式,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由县政府设立“富民贷风险补偿基金”,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存入风险补偿基金200万元,作为农业银行发放“富民贷”的政府增信方式。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政府和农业银行按6:4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风险及损失。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富民贷”贷款本息逾期率超过3%(不含)、未按约定履行责任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义务、代偿后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已不足以支持业务发展且政府未及时补足、不符合监管规定、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或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暂停新发放贷款。对于导致暂停合作的风险已解除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恢复合作。

第十五条违约代偿。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亡及重大疾病等,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按书面协议约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按月监测,动态补充,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政府应在30日内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确保贷款余额严格控制在风险补偿基金的放大倍数限额内。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六条银政签订合作协议。农业银行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合作额度、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范围、代偿触发条件、扣划规则、代偿后资金补充机制、各方在贷款管理和清收中的职责、业务暂停和终止合作机制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农户申请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政府“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如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及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和农业银行承担客户初筛职能。

第十八条政府审核推荐。“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核实农户基础信息,逐级上报至县级乡村振兴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当地农业银行移交推荐申请表,确保推荐农户纳入合作协议支持范围。推荐申请表由农业银行提供,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经营年收入、申请贷款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银行调查审批。农业银行在“富民贷”村级管理团队协助下,按照农业银行制度规定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客户评级、授信核定和贷款审批,并协助农户完成签约用信,鼓励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办贷效率。农业银行按月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贷款申请及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富民贷”县乡村三级工作队要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后监测检查,及时掌握农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防止贷款被挪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防止被企业等第三方挪用。贷款逾期后,农业银行要及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逾期名单,银政联合共同开展贷款清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逾期代偿。符合代偿条件的,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应在贷款逾期3个月内完成代偿,并按照银政合作协议约定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农业银行收回贷款的,应及时划转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五章  管理要点


第二十二条职责分工。全面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县乡村振兴局和各乡镇(街道)要组建专班指定专人成立管理团队,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作用,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工作。农业银行要成立专门团队,组织实施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对恶意逃废债务农户的惩戒机制,切实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农业银行要强化风控能力,坚持自主决策,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农户发放贷款;要重点把好贷前准入关和贷后管理关,要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发现可疑信号并及时介入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风险分担。县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农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要根据信贷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保证“资金池”充盈、提升偿付能力。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风险补偿机制,及时代偿到位,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十四条联合推进。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调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力量,及时与农业银行沟通贷款农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协助开展贷款发放、逾期贷款清收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要配合农业银行对符合风险补偿的按协议及时启动风险补偿。农业银行要强化风控能力,严格按照信贷有关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农业银行开展实地调查、信息核查等工作,防止人情贷,关系贷,确保贷款发放到农户。县乡村振兴局要督查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农业银行要通过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富民贷”产品宣传,让广大农户知道“富民贷”是一款利率优惠,用于发展生产的好产品。各乡镇(街道)要通过村规民约、普法教育等方式方法,提高贷款农户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规范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组织推动。县乡村振兴局和农业银行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富民贷”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做好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源保障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要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农户推荐、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清收等工作,农业银行要积极推动贷款业务落地落实。

第二十八条考核约束。

1.考核激励。在评优评先上适当向“富民贷”工作开展好的乡镇(街道)予以倾斜,形成正向激励。对“富民贷”工作推进好、亮点特色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彰。

2.负面约束。对“富民贷”推动不力、落实不好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工作严重滞后的乡镇(街道)领导进行约谈。

第二十九条统计监测。县乡村振兴局与农业银行共同建立月统计监测机制,根据“富民贷”统计监测的指标,做实月统计、月监测、月调度等工作,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统计工作,并对口上报业务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案由酉阳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酉阳支行共同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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