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是什么?如何进行监督?

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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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和监督,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执行。其中,对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分别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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