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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3-0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所资企业依法依规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监督管理工作应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各国有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职工薪酬、财务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子公司管理、考核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县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所出资企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车辆处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内部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间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由产权转让企业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同一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决策,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制度,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租赁价格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专业人员按照同地段、同质量、同类型估价确定出租底价,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招租涉及企业内部、特殊行业、招商引资的资产出租,由出租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名单由县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兼职,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第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企业管理岗位、企业合同制员工及其劳务派遣人员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应根据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定的人员控制数科学制定本企业定岗、定员、定责三定方案,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不得突破控制总额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要突破控制总额或劳务用工的,应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在规定外增设享受同等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及享受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上(如总经理助理)待遇的相应职数

第十八条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企业员工挂职学习机制和国企人员交流机制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凡控制数内新招录人员,必须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开招聘县属国有企业间人员调动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控制数内人员流动情况(包括辞职、转岗、交流等)在每年末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增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增资及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县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县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县国资监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县国资监管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统筹编制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全年投融资和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债务增量企业作为债务主体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市级债务管控要求,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违规融资

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和投资规模,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列入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准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负面清单之外符合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具体投资管理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 县属国有企业融资经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间的借款和担保由企业按程序决策国有企业严禁为无关联的个人、法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具体融资管理按照国家、市级和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购置按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相关办法执行,车辆配置及使用按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章职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薪酬标准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制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工资总额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十条对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实行总额预决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初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报告于年底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职工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调节机制,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国家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第三十二 县属国有企业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每年初应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统筹预算安排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资金计划、投资计划和工资总额预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核通过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可对年度财务预算予以调整,并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

第三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国家、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制定出台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出差补助标准,参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七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九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 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所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监管县属国有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四十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得出现赤字

第四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年终利润实行比例上缴,具体比例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子公司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成立子公司必须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程序审批原则上企业最多设一级子公司

第四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子公司的管理由其母公司负责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由母公司推荐人选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考察后按程序任用,其他负责人由母公司按程序任用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正副职负责人薪酬由母公司董事会决议,面向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薪酬按市场机制确定

第四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母公司董事会审批,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八条建立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四十九条经营业绩考核要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充分体现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五十条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加强对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债务增量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制定

第五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查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统筹衔接,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高监督效能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

第五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定期开展效能监察,分析成本费用构成,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第五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按季度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事故,由有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有责任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扣减和追索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相应薪酬企业违反国家、市债务管理要求,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办法由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监督实施细则(试行)》(酉阳府办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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