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日期:2023-12-11

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案例一: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时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加盖街道公章。

案例二:某自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被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该自然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


分享文章到:
版权所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20016   ICP备案:渝ICP备17002908号   渝公网安备 500242020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