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受委托单位的执法权限具体有哪些?
答: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酉阳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对下列在乡道和村道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3.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5.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6.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7.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8.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驶入标志);
9.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10.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12.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打谷晒谷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4.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5.驾驶货运车辆、拖拉机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16.拖拉机载人的;
17.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1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