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009275780/2017-00172 | [ 发文字号 ] | 渝文备〔2017〕6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2-20 | [ 发布日期 ] | 2017-02-20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渝文备〔2017〕6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6〕24号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步伐,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
二、划定范围
桃花源街道:城北社区、桃花源社区
钟多街道:玉柱社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相关街道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高污染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送:桃花源街道办事处,钟多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