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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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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酉阳自治县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城区东至钟灵山大道东路实验中学校,南至钟渤快速通道与何家坝路交岔路口,西至石柱溪路沿G319线至艾坝隧道、金银山大道沿线,北至桃花源大道北路阳光溪谷小区、小坝新城指挥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凤凰山公墓区、金银山及二酉山森林公园,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周边,森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责任单位应在显目位置设置禁燃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三、允许销售和燃放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四、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县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主动劝阻、投诉举报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燃放办投诉举报电话:023-75413559)。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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