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流域酉阳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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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流域酉阳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关于长江流域重庆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渝农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长江流域酉阳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奖举报的对象和途径

凡是在我县范围内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现有如下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我县有关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进行举报:

(一)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

(二)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

(三)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长江流域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六)餐饮单位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

(七)其他相关非法捕捞线索。

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核查处置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并反馈核查处置结果。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获得奖励的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人必须是以实名方式进行举报,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的事实证据或有效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执法机关已依法立案查处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不能证实自身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有关执法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奖励对象

1.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执法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以第一次举报计奖。

4.举报人员提供有效协助,帮助执法机构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1-3人参与的,按实际人数计奖;参与人数超过3人的,最多按4人计奖,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三、有奖举报的标准

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后,可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参考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其中:举报信息经查证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信息经查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500元;涉案人员3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涉嫌生产性捕捞、制售电捕鱼器、收购或销售非法渔获物等案件的举报信息,奖励500元;涉及非法捕捞及收售非法渔获物利益链条案件,或其他重大案情的举报信息,奖励1000元。

(二)对协助执法机关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的,可按前款有关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三)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

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执法机关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励的发放由具体承办涉渔案件的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执法机关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和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的提出、审查、批准、领取的具体程序,并严格按照涉密工作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应奖励的举报人及奖励金额经内部审批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方式、手续和时限要求,并做好记录。原则上,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关于长江流域重庆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渝农规〔202110号)等文件的明确要求,是拓宽涉渔违法线索征集渠道,加大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整治力度的有效手段,是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营造长江十年禁渔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制定举报奖励办法且奖励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规范举报信息处置流程的闭环管理,强化线索分析研判。及时发放举报奖励。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有奖举报。各乡(镇、街道办)应在每年的620日、1220日前,向县禁捕退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奖举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强化保密意识。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严肃调查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未经举报人和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不得在办案、宣传、奖励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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