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009148490M/2022-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浪坪乡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2 |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及用地标准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家庭成员每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按3 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按4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非法侵占公益林地和国有林地,严禁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材料清单
1.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
4. 相邻权利人意见;
5. 原有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改建、扩建、迁建的提供);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7.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等;
8.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因地质灾害迁建的提供;
9. 农用地转用批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提供);
10. 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需缴纳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
11. 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委员会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唯一或无房证明;
12. 涉及公路(含在建公路、规划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时建议由交通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流程
1村民申请 | 向村民小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承诺书》 | |||||||||||||
2村民小组开会讨论 | 村民小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小组会讨论 | |||||||||||||
3批前公示 | 村民小组公示7天 | |||||||||||||
4村级组织审查 | 村民小组签署明确意见,及村民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建设住宅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人意见等,通过的,再对《申请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及村民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送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窗口 | |||||||||||||
5乡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乡建规划部门联审 | 乡镇(街道)乡建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机构到现场实地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作附图,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公示等,负责填写《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到场) | |||||||||||||
6乡镇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 |||||||||||||
7批后公示 | 村级组织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果公示7天 |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资料不完善的,退回上一步流程或申请人,并履行书面一次性告知业务 | ||||||||||||||
8乡镇发放《批准书》《许可证》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审批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 |||||||||||||
不 通 过 | ||||||||||||||
9开工前放线 | 开工前向乡镇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组织联审部门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二到场) | |||||||||||||
10竣工后验收 | 乡镇组织开展房屋验收,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三到场) | |||||||||||||
11县农业农村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 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批台账备案,并将相关审批材料分享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 |||||||||||||
12产权办理 | 农户依据《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