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771752083F/2021-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大溪镇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
转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 切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认定范围
本《通知》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通知》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21〕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原民政部门建档困难家庭政策制度,其系统管理的民政建档困难人员适用并从其规定。民政部门建档困难家庭申办认定工作自行终止,不再受理。
二、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
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出国旅游。
(六)近两年内自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七)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近2年内出国旅游2次(含)以上。
(六)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三、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实承诺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申请受理
1.资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核查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予认定的对象,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成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查。
(四)系统录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审核认定通过的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对象录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管理系统,完善相应的台账数据信息。原民政部门建档困难家庭系统管理人员从其规定履行完必要认定手续后,原则上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对象管理,其认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9月30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低保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为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系统管理人员。
(五)确认终止
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动态管理
(一)明确认定有效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原则在每年10月20日前结束,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提出整治纠改意见建议。
(二)加强动态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
(二)严格资格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回在此期间内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所获取的各类救助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民政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
(三)接受广泛监督。县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信访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查证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规定同步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21〕12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1〕96号)不再执行。
附件:1.酉阳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书
2.酉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3.酉阳县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4.酉阳县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