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府发〔2021〕10号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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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酉阳自治县境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县殡仪馆,县、乡镇(街道)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铁路沿线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21年2月11日至2月26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城区销售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26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我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等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县燃管办举报电话:75413560)。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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