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42322384326D/2022-001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酉阳县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4 |
酉阳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2年版)
酉阳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部门 |
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 区县级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受理投诉 | 公共服务 | 区县级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3 | 全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服务 | 公共服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第二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第二条 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2.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 | 公共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继续医学教育 | 公共服务 |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第八条:《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全市卫生计生统计数据公布 | 公共服务 | 1.《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信统发〔2015〕59号)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全市卫生计生统计调查数据。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本辖区统计数据。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已开放的档案查询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出生医学证明 | 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区县级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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