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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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酉阳自治县财政局    酉阳自治县民政局
 
 
酉阳自治县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  酉阳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239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

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救助,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援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设立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酉阳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酉阳自治县慈善会发起设立,以县财政资金注入撬动,并对外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庭的县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庭;褒奖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科技创新、公民道德、创业、双拥工作、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事迹突出的酉阳县籍退役军人。

第四条 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方式,精准实施救助、关爱和奖励。

第五条 基金适用于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庭。(以下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章 基金募集及管理

第六条 基金的筹集以社会捐赠资金为主、财政注入资金为辅,主要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注入启动资金,并每年注入一定的使用资金;

(二)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向本基金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所筹集的资金;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进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

  号:31840101040028656

第八条 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委托酉阳自治县慈善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九条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慈善会)、县国资服务中心、县工商联联合成立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慈善会)、县国资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慈善会)、县国资服务中心、县工商联、酉阳县华渝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县酉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酉州油茶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酉阳县桃花源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兼任。组成人员根据基金的发展和人事变动适时调整。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初向基金管委会报告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基金主要用途:

(一)对具有酉阳自治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帮扶;

(二)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科技创新、公民道德、创业、双拥工作、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事迹突出的酉阳县籍退役军人进行褒奖。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该专项经费在县慈善会设立专项科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单独设账,代管收、支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发放。经酉阳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委员会审批后,反馈到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属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给申请对象。

第十三条  资料保管。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一人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确保资料齐全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资助范围:

(一)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住房困难等事件使家庭短时间内经济负担加重,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之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视其情况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二)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一次性医疗自付费用(扣除各类报销、赔偿、保险支付、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性补助后,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1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关爱援助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或援助。

(四)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有切实可行的优秀创业项目和先进创业典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评估给予一次性给予3000-20000元的奖励。

(五)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双拥工作、社会稳定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给予一次性2000-5000元的奖励;

(六)申请资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4.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5.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以及闹访、缠访、非访等行为的。

第十五条 根据基金募集捐赠总量和使用情况按资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确定资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一年内资助一次后本年度不再进行二次资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帮扶援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经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申请表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复印件)。

3.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困难家庭对象可提供低保证、特困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困难佐证材料,如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意外事件证明材料等相关复印件。

5.褒奖对象应提供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完税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6.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信息。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困难程度、享受社会保障政策情况、相关佐证材料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意见,提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接受捐赠者、社会各界、媒体及慈善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公示捐赠和救助明细。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科    2022310日印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