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酉阳规资函〔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县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方便群众出行,按照《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拟定了《酉阳自治县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规定》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将本规定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酉阳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28
















酉阳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202128日印

酉阳自治县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

第三条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其涉及的土地供应、转移等工作,协调有关用地方面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井道和机房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技术标准审核及项目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指导增设电梯后的物业管理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老旧住宅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的安全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

(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申请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

(三)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四)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3);

(五)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增设电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与受理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查与决定

1.组织公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增设现场组织公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7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确无法达成一致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楼栋未分单元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栋业主),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得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部门联合审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样本见附件4)。

若增设电梯用地不在老旧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在联合会审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国有空地的,申请人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核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人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完成补偿后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核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增设电梯用地需占用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申请人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完成补偿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3.核发许可: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将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审查合格后, 申请人应当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并将施工图备案及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资料报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第八条  增设电梯工程总投资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九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至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设施工图有关平面图、立面图部分);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面积测量报告(原件1份);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核,并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增设的电梯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本单元业主共同所有(楼栋未分单元的,为本栋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鼓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书面申请(样本)

2、授权委托书(样本)

3、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

4、增设电梯项目部门会审表(样本)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